合同編號:
甲方(委托人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/身份證號:
地址:
聯系人:_ 聯系電話:
乙方(代理人):
統一社會信用代碼:
地址:
聯系人:_ 聯系電話:_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及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之規定,甲乙雙方在平等、自愿、協商一致的基礎上,就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,以資共同遵守。
第一條 委托事項
1.1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國內貨物運輸代理服務,具體委托事項包括但不限于:
(1)訂艙、倉儲;
(2)貨物的監裝、監卸,集裝箱拼裝拆箱;
(3)報關、報檢、報驗、保險;
(4)編制有關單證、交付運費、結算及交付雜費;
(5)安排短途運輸、貨物轉運、分撥;
(6)辦理其他與貨物運輸相關的事宜。
1.2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運輸的貨物名稱、數量、重量、體積、目的地、收貨人等信息,以甲方出具的《貨物運輸委托書》(以下簡稱“委托書”)為準,委托書為本合同有效附件。
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
2.1 甲方應于每次委托時,準確、真實、完整地填寫委托書,并加蓋公章或授權簽字人簽字后交予乙方。
2.2 甲方委托運輸的貨物應符合國家有關運輸安全的規定,不得夾帶危險品、禁運品或需要特殊運輸條件的貨物。如因甲方匿報、錯報導致的一切損失和責任,由甲方承擔。
2.3 甲方應按照約定及時支付乙方代理服務費及其他相關費用。
2.4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委托事項的處理情況,并在貨物發生損壞或丟失時,依據合同約定向乙方提出索賠。
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
3.1 乙方應根據甲方的委托書,以勤勉盡責的專業精神處理委托事務,及時安排運輸、辦理相關手續,并將處理情況及時通知甲方。
3.2 乙方有權根據委托事項的實際情況,選擇適當的承運人、運輸方式和運輸路線,但應以保障甲方利益為前提。
3.3 乙方應對因自身過錯造成的貨物損壞、滅失或延誤承擔賠償責任,但因不可抗力、貨物本身自然屬性、甲方或收貨人過錯以及運輸環節中其他承運人過錯造成的損失除外。
3.4 乙方完成委托事項后,應及時向甲方交付相關運輸單證和費用結算單據。
第四條 費用及結算
4.1 乙方提供代理服務的收費標準詳見附件《費用清單》。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代理服務費、運費、報關報檢費、保險費、倉儲費等。如遇國家政策調整或市場價格波動,雙方可協商調整。
4.2 結算方式:□月結 □單票結算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開具的合規發票后個工作日內支付全部費用。
4.3 甲方逾期支付費用的,每逾期一日,應按逾期支付金額的萬分之五向乙方支付違約金。
第五條 保密條款
雙方應對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對方商業秘密(包括但不限于客戶信息、貨物信息、價格信息等)予以保密,未經對方書面同意,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,亦不得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用途。此保密義務在本合同終止后持續有效。
第六條 違約責任
6.1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,均應承擔違約責任,賠償給對方造成的全部損失(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及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律師費、訴訟費等合理費用)。
6.2 因乙方重大過失導致甲方貨物損壞、滅失的,賠償標準依據相關運輸法律法規及承運人公示的賠償標準執行,但最高不超過受損貨物的實際價值。
第七條 免責條款
因不可抗力(如地震、臺風、洪水、戰爭等)、政府行為或社會異常事件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,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,并提供相關證明,可根據影響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違約責任。
第八條 爭議解決
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,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;協商不成的,任何一方均有權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九條 其他
9.1 本合同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,有效期年,自年月日至年月日。合同期滿前一個月,如雙方無異議,可自動續約年。
9.2 本合同一式份,甲方持份,乙方持份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9.3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通知應以書面形式(包括電子郵件、傳真)送達對方以下地址。地址變更應提前三日書面通知對方,否則原地址送達視為有效。
9.4 本合同未盡事宜,由雙方另行簽訂補充協議,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(以下無正文)
甲方(蓋章):_
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(簽字):
日期:年月_日
乙方(蓋章):_
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(簽字):
日期:年月_日
附件一:《貨物運輸委托書》
附件二:《費用清單》